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