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因此,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社区工会联合会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