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职工”范畴,故不合适作为主席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