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会员代表
1.企业成立工会组织或换届改选,须按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企业有会员100人以上的,可以依法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2.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4)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3.会员代表的产生。各工会小组(分会)对照代表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民主推荐代表候选人后,由所在工会小组(分会)会员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选举出来的代表名单应及时向会员公布,同时报请建会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才能正式成为会员代表(确定代表资格无效的应重新选举)。代表选出后,应按分会、小组编制会员代表名册。
4.会员代表选举。会员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工会小组或分会)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5.会员代表的比例。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企业的会员人数确定。会员代表要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30%。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100-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0%;
会员在200—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20%;
会员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10%;
会员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6%;
会员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业,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报上级工会批准。
6.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即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如在任期内因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等原因,会员代表资格自然免除,会员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另行选举替补,报基层工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