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工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1.制定候选人产生办法。由建会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和《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工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民主产生办法,并将产生办法向全体会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2.候选人提名。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工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民主产生办法,采取组织推荐、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等方式提名工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各分会(小组)将本分会(小组)提名汇总,交由所在代表团(组)讨论后以代表团(组)为单位提交工会筹备组或工会委员会。
3.候选人建议名单。工会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根据提名情况和企业实际,提出建议名单,并将候选人建议名单向全体职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4.审查、通过候选人建议名单。工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会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同级党组织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5.工会委员候选人代表性。在酝酿和提出委员候选人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内各部门、岗位或工会分会(小组)的职工人数比例,必须确保有一线员工代表,充分体现候选人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6.企业工会主席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2)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群众服务;
(4)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特别注意:外籍职工,退休人员,非工会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均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7.工会委员会的委员设置。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应以奇数设置,按照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人数10人以下的,可不建立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或组织员1人;
11~25人的,设委员3人;
26~100人的,设委员3-5人;
101~200人的,设委员5-7人;
201~500人的,设委员7-9人;
501~1000人的,设委员9-15人;
1001~5000人的,设委员15-21人;
5001~10000人的,设委员21-29人;
10000人以上的企业,委员不超过37人。
8.工会主席、常委的设置。企业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可设3至13人,副主席可设2至3人。正、副主席的人数不得超过常委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9.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同时报批,其候选人的产生参照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经审会委员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或会员担任。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同级经审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以设副主任1至2人。
10.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建会筹备组提出名单,交各工会小组(分会)进行民主协商,并将协商后的名单向全体女职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可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由女职工委员会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