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及选举办法。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将选举办法向全体会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2.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后,再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得低于10%,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20%。
3.主席和副主席选举方式。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4.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简介及有关情况;候选人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代表提问;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一般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可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由女职工委员会推选产生。
5.报批。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名单,须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非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由有关方面任命或指定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