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制度
为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化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及深圳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确有经济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当事人;
(二)与劳动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当事人;
(三)福田辖区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组织;
(四)福田辖区内因履行职责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工作者;
(五)福田辖区内的劳动模范。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各类劳动争议;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与民主权;
(三)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代理受援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下称“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下称“诉讼”)活动;
(二)处理劳动争议非诉讼调解(下称“调解”)工作;
(三)参与用人单位、区域、行业的集体谈判;
(四)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职工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与劳动权益有关的其他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一) 当事人系工会会员;
(二) 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
(三) 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深圳市;
(四) 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五)涉案标的在五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或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争议,且符合前条第(二)、(三)项规定,职工提出申请的,区总工会可以视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程序
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作为工会社会化维权的职能部门,负责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
(一)申请
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直接向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提出。或者各个职工维权法律服务点值班律师认为该当事人权益确受侵犯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的,可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递交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并由区总工会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递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工作证等,以及区总工会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
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递交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工会法定代表人证书;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以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递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审批
1、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工作人员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权益保障部部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并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2、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
1、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区总工会指派“情系职工”律师团的律师或工会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事项。
2、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费,由区总工会承担,其余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结案
经调解、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人员应自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向区总工会提交下列案件材料:
1、仲裁申请书、起诉书、上诉状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2、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3、结案报告与集体谈判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分析、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
4、与所承办的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
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承办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为受援人代写调解书和仲裁、诉讼的法律文书;办理仲裁、诉讼程序中的相关手续;
2、依法取证;
3、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履行代理责任;
4、在集体谈判中,为受援人一方提供专业服务;
5、受援人就工会法律援助的仲裁、诉讼案件起诉、上诉、应诉的,承办律师不论是否会得到区总工会的再委托,都应当主动提示受援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
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职业操守,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二)发现受援人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总工会报告,并可建议区总工会终止对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1、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伪证、假证的;
3、未经区总工会同意,另行委托代理人的;
4、无法联系,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5、其他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总工会可以解除法律援助委托;
1、受援人对承办律师有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有效投诉;
2、因承办律师的过错,损害区总工会、劳动者利益,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3、因承办律师发生变更,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因法定事由可以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因涉前款规定,承办律师应当自接到解除法律援助委托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区总工会移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材料。
七、法律援助费用
(一)福田区总工会根据《聘请“情系职工”律师团成员协议书》的约定,代理仲裁或诉讼的,每个程序计付人民币3000元;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每个程序计付人民币5000元;
(二)参与调处劳资纠纷或集体谈判的,按参与程度、进度支付:
1、参与调处劳资纠纷或集体谈判过程,但因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其它原因,未调处或未签订集体合同的,按每天800元支付;
2、参与并完成调处劳资纠纷或集体谈判的全部过程,
并解决劳资纠纷的或签订集体合同,每件支付人民币3000-5000元。
八、其他
本工作制度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法律援助流程图
附件二:《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
附件三:《工会工作者法律援助申请表》
附件四:《劳动模范援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