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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03-11
日期:2026-03-11 10:46 字号:[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12345

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女职工平等就业、特殊保护等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尊重关爱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相关事项向全区各用人单位提示如下:

  一、坚决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

  用人单位招录(聘)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提高录用标准,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不得询问、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状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依法与女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不得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严格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资、奖金、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二、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职业发展,或单方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整至适宜岗位;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必要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育儿假、流产假等休假权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基础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按规定增加产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每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对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必要的工作和人文照顾。

  三、强化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并将本单位禁忌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严禁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从事对应禁忌劳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女职工卫生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孕期休息、哺乳等实际困难。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等专项健康检查,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升女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健全职场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机制

  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置流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职工反性骚扰宣传教育。对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切实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完善权益保障协商与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代表的意见;依法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集体合同,或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支持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对工会提出的女职工权益保护监督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反馈。

  六、畅通女职工维权渠道

  用人单位应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本单位工会或辖区基层工会反映,也可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区总工会将依法为女职工提供维权指导、协商调解等支持。

  女职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希望全区各用人单位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女职工权益保护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区总工会将持续发挥监督作用,与各用人单位携手共建平等、包容、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巾帼力量!



深圳市福田区总工会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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