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等,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市总工会是全市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各级工会的专用收据登记、领用、核发、缴销等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区(新区)级工会、市属各产业工会直属的基层工会的专用收据管理工作;区(新区)级工会负责其所属基层工会的专用收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级工会取得以下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三)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根据市总工会、市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圳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使用收款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工[2011]41号)规定,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通过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系统,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在地税网上税务系统申报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在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申报缴费的,由地税部门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不需使用专用收据。基层工会在收到市总工会返还本级留成的经费时,凭银行进账单作为入账凭证,不需使用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级工会在领用专用收据时,要填写《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申领手册》,按隶属关系报市、区(新区)总工会审核后,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各级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应将已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收齐,填写《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申领手册》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七条 各级工会具备条件的可使用全国总工会下发的专用收据开票和管理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计划、领购、使用、汇报、保管与核销等。不具备条件使用专用收据开票和管理软件的基层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手工开票。
第八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串用。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市总工会统一设置的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须另行开具。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在核销票据时一并交回。市、区(新区)两级工会必须使用机打收据和管理软件。
第十条 各级工会领取专用收据时,如发现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应逐级交回市总工会。
第十一条 如专用收据遗失,遗失单位应及时在市总工会网站声明作废;并将遗失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市、区(新区)总工会。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有权会同上级工会或市财政委,对各级工会领用、使用和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配合上级工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各级工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领用、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市总工会、财政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各区(新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市总工会下发的有关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文件(深工[2000]26号、深工[2001]4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