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至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沈蝶焕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696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94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3384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0684.6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790.1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