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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45747534156/2025-0108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1-14
名称: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388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昌松旅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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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388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昌松旅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25-11-14  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昌松旅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振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388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昌松旅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振宇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156.04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振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388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昌松旅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