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张一楠【原云德文化艺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委受理朱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123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被申请人云德文化艺术(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玲2024年3月27日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张一楠支付申请人朱玲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81.71元;
三、被申请人张一楠支付申请人朱玲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工资2102.25元;
四、被申请人张一楠支付申请人朱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111.97元;
五、被申请人张一楠支付申请人朱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8144元;
六、准许申请人朱玲撤回第五项仲裁请求;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1230号仲裁裁决书-张一楠【原云德文化艺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