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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45747534156/2025-0124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15
名称: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4580号仲裁裁决书-广州永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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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4580号仲裁裁决书-广州永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25-12-15  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永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妙华诉你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宇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诺米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458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6月1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49716.8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882.36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47.74元;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22.72元;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七、第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八、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4580号仲裁裁决书-广州永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