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宇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秦双月诉你、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永律科技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诺米商业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459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深福劳人仲案【2025】4594号仲裁 裁决书 正文第1页第5、6行 “委托代理人:李诗睛、周玉林,均系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代理人:李诗睛,系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林,系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正文第2页第14、15行“二、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1538.29元”补正为“二、 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8983.51元”。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