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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45747534156/2026-0021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2-09
名称: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0-6031、603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高壹度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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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0-6031、603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高壹度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26-02-09  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高壹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承兴、钟晓蝶、林玉婷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1、6033、603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0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2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793.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1号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365.5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000元;三、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6078.6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3号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457.3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241.3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0、6031、6033号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0、6031、6033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6030-6031、603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高壹度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