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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45747534156/2026-0040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3-19
名称: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515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大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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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515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大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26-03-19  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大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国良诉你及深圳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515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48236.39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国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7846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国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180.1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国良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廖国良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515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大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