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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45747534156/2026-0062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5-11
名称: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116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领航六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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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116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领航六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26-05-11  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领航六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大治诉你、深圳市领航动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6】11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4日期间工资16533.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26.67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826.92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1252.11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三项及第四项仲裁裁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635.75 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672.37元,其中第二被申请人对律师代理费4672.37元中的1993.32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116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领航六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