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云盾智芯科技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芝余、李晶颖、于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6】770、773、77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6】770号刘芝余案件的仲裁裁决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芝余撤回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芝余 2025年12月10日至 2026年1月 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205.53元;三、驳回申请人刘芝余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6】773号李晶颖案件的仲裁裁决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晶颖撤回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晶颖 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 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864.62元;三、驳回申请人李晶颖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6】774号于莺案件的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于莺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13日期间应发工资为 6207 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6】770、774、773 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770、773、774号仲裁裁决书-云盾智芯科技销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