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促使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3个月但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是指经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企业招用辖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实行计件工资等方式实现就业。
第四条 援助办法主要实行对就业困难人员按月计件工资额发放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奖励金和社保补贴。
第五条 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经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企业实现灵活就业,按企业规定实行计件核算工资,并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支付标准依据本人当月计件工资额,按下列标准给予支付:
本人计件工资当月在400元以上(含400元)、810元以下的,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应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比例折算。具体折算公式为:月岗位补贴=当月实发计件工资÷特区内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在810元以上的,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为800元。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在400元以下的,不予支付岗位补贴,企业按其实际计件工资计发。
第七条 社保补贴支付标准依据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当月计件工资额,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企业支付相应社保补贴,按下列标准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200元以上(含200元),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在200元以下的,不予支付社保补贴。
第八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企业支付相应的奖励金。奖励标准依据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计件工资按下列标准给予企业奖励金。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400元以上(含400)元,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金。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200元以上(含200)元、4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金。
本人当月计件工资200元以下的,不给予企业奖励金。
第三章 审核、兑现和责任
第九条 享受灵活就业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须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灵活就业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其单位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次审核后报区劳动局就业科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在核发计件工资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填写福田区困难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并将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社保情况有关证明送区劳动局审核。区劳动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金拨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计付就业困难人员的计件工资。区劳动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其开展用工检查,一旦发现存在欺骗行为的,将取消双方享受政策优惠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不再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