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能否享受平等就业权?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1-15 00:00来源 : 福田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等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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