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1-30 00:00来源 : 福田区
一、修订《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什么?
答:2015年初《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2015〕4号)实施以来,我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补贴以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等群体的创业补贴,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执行和我区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专项资金账户的取消,部分业务操作流程和资金划拨、审批与使用流程发生变化,为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工作衔接顺畅,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以及福田实际,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新《办法》的文件依据、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定义及来源;第二章部门职责,确定了就业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监管部门、监督、审计及管理部门,并列明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规定了每个项目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四章申报和审核,规范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用款申请、资金划拨及使用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强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确定了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同时,规定了对违法个人及管理部门的处理。第六章附则,对办法未尽事宜做了兜底规定,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及新旧办法生效及废止时间。
三、《办法》的扶持对象及补贴项目较之前是否有变化?
答:本次修订《办法》的扶持对象及补贴项目较之前无变化。《办法》的扶持对象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失业登记人员、困难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等群体和涉及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相关单位。《办法》的补贴项目有:企业招困补贴、灵活就业补贴、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青年见习补贴等。但是,部分补贴项目金额较之前有所提高。
四、《办法》中补贴事项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
五、《办法》的监督手段有哪些?
答:《办法》的监督手段主要有:(一)日常自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二)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分别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管理情况等监督职责。(三)信息公开。区财政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
六、《办法》较之前有哪些优化?
答:结合福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的修改和完善,强化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了就业服务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惠民的公共就业服务。(一)转变拨付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因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取消,区财政局的资金拨付不再经过区人力资源局,而是在收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用款计划申请后直接拨付。(二)转变办理方式,高效便民利民。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岗位和社保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由“属地街道受理、区级审批支付”转变为“属地街道直接受理、审批和支付”。二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及职业介绍补贴、奖励由“区级受理审批”转变为“属地街道直接受理审批”。(三)明确职责分工,合力监督管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各职能单位的责任和分工,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明确不得支出的情形,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与绩效。(四)新增救济途径,加强民生保障。为进一步保障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对就业专项资金受理、审批、支付等环节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对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秩序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