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1-14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2016年,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以规范性文件出台《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6号)。其后,随着就业形势变化和各项就业政策调整,中央和省陆续出台《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鉴此,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要求,拟对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精神,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因此,此次修订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鉴于我市拟参照中央和省以“通知”形式印发,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需先行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6号),再联合印发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令第305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局于8月6日至8月30日,在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9日,我局将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在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官网予以公告。9月29日,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就业服务促进会等行业组织,邀请7名就业创业服务领域专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专家一致对废止管理办法无意见,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同时,委托驻点律师从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方面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并于10月15日报市司法局备案。11月1日,经市财政局2019年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请市司法局审议。市司法局12月3日反馈了审查意见,进行了一些文字技术性修改。12月10日,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5号),规定自2019年12月16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