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3-17 00:00来源 :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1、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市工薪阶层如何受益?
答: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全国约6000万人、深圳约17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由于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如月收入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
2、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市个体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受益?
答:税法修改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也进行了调整,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税负。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税负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
此外,深圳地税同时调整测算、依法降低了核定征收户的征收率,切实减轻了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税负。如账册不健全建安个体纳税人征收率由2.6%下调至1.5%;个人临时经营劳务征收率由3.3%下调至2%;的士行业定额标准由“单车/每月/100元”下调至“单车/每月/10元”;代开票的货物运输纳税人征收率由2.5%下调为1.5%。
3、深圳消费物价指数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能不能相应提高?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全国统一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由于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深圳无权修改或自行减征。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变化等情况,国家还将适时对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4、全国统一减除费用标准未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为什么不实行综合扣除?
答:去年修改个税法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国家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来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的。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在综合纳税人全年收入的前提下,结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因素,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5、为什么涉外人员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优惠?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涉外人员在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将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因此,去年修改个税法实施条例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进行了相应调减。今后随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将逐步实现内、外人员工薪减除费用标准的统一。
6、 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个人获得的补偿金在计征个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每年市地税局都会根据市统计公报发布免税标准,2009年为130362元、2010年为140169元,2011年为151368 元);超过的部分按有关规定还可以按一定工作年限平均计算个人所得税。
7、城市改造进程中,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税?
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改造进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8、残疾人所得能享受哪些个税优惠?
答: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以下的,可按应纳税额分别减征100%、50%的个人所得税。
9、个人的慈善捐赠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慈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此外,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等,可以全额扣除。
办理捐赠扣除时,以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专用捐赠票据作为抵扣凭证。纳税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统一进行捐赠的,由代扣代缴单位在统一捐赠票据附上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作为扣缴申报的扣除凭证。
10、员工取得加班工资,是否要征“加班税”?
答:“加班税”只是一种民间的说法,并不是一个新增的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除了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特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各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都要合并征税。
11、深圳市是否也要征收“月饼税”?
答:“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的说法,并不是一个新增的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等,因此,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实物福利也属于应税所得的范围。
12、个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获得房屋产权是否要征个税?
答:因离婚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是否要征个税?
答:对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三是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平常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还要进行自行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这是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也是国际通行惯例。但如果平常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时只需申报,不用再缴税。
1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我们提供了多种申报途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申报。比如,可以直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也可以采用邮寄申报、互联网申报、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16、个税完税证明有什么作用?市民如何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完税证明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缴税凭证,同时也是公民最好的收入和资信证明,被俗称为“经济身份证”,可以在个人办理贷款、留学、入户、移民等事项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
目前取得完税证明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税务机关主动寄递年度完税证明。近日我市237万名纳税人将陆续收到上一年度的个税完税证明信函。(即针对扣缴义务人使用总局个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且各月收入数据完整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集中开具和寄递)。二是个人到办税服务厅按需开具完税证明。深圳地税提供“同城通办”服务,纳税人可持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即针对扣缴义务人使用地税电子税务局或上门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持身份证到我市任意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不久的将来,我局会根据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推出类似银行柜员机的自助终端打印服务,纳税人将可持二代身份证自行打印。
17、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数据量、工作量太大,地税部门能不能像以前一样接受汇总申报,方便企业?
答: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实施明细申报后,税务机关按规定不再受理汇总申报,但这种申报方式能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并且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奠定更好的数据基础。
由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需要扣缴义务人报送所有支付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与纳税信息,即没有达到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纳税人信息也要报送,因此确实存在较大的工作量,扣缴单位对办税人员的工作理应予以重视和支持。
此外,去年修改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将申报期限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调整为“次月15日内”,我局也将在电子税务升级改造系统二期项目开发中,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信息系统,相信今后扣缴企业的申报途径将更为方便和快捷。
18、单位使用总局个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软件服务是否要收费?
答:个税代扣代缴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在全国推广应用,也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信息化依托。该软件是免费提供扣缴单位使用的,软件后续的升级都是免费的。
在该软件的推广应用阶段,我们通过政府采购购买了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培训服务,同时采购了培训后3个月远程呼叫服务,免费向扣缴单位提供。在上述培训和服务期结束后,扣缴单位使用中遇到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包括:
1.拨打全国统一的国家税务总局远程技术支持电话号码。
2.拨打12366税务咨询热线。
3.登录深圳地税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操作手册、视频演示、问题解答等资料。
4.向各区地方税务局寻求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此外,如果扣缴单位需要软件之外的个性化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服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9号)的规定,应当“本着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原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服务单位、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具体可由扣缴单位使用返还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与有关服务企业自行协商,但此类服务收费与税务部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