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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3-06 00:00来源 : 福田区国税局

     答复: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188号)有关规定:
    (一)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核定销售额低于起征点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开票计算额”大于等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开票计算额是指,当月有效的累计自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次预计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之和。
    (三)当月代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当月不能享受起征点免税,应对当月的全部销售额申报纳税。
    (四)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自放弃免税申请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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