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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16 00:00来源 : 深圳政府在线

  一、行政许可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出本市、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和相关链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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