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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1-27 00:00来源 : 深圳政府在线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6、新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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