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期满或其他原因提前中止经营,应在办理国税、地税注销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注销手续。报送材料如下:
(一)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缴回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