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应具备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资料备税务机关检查,资料应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合法资料,参照国税发[2008]86号文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