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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宜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0-15 00:00
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另外,外籍职工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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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宜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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