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残疾人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怎么办?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01 14:53 来源 :福田区残联
一、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
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二、被占用的处罚:
(一)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32条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二)根据《无障碍建设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三、根据«深圳市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医院、大型商场、酒店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类型停车场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
按规定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两百元罚款。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履行无障碍停车位监管职责的,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两千元罚款。
四、若遇到非授权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可采取以下措施:拍照取证(含车牌、车位标识、占用状态);联系停车场管理方要求劝离;拒不驶离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由住建、城管等部门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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