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2)在上一年度内,用人单位已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并购买社会保险。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