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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10-12 00:00来源 : 深圳政府在线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适用对象 救助条件及原则:

  (1)救助人员须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办理流程 救助人员进站离站登记流程

  (1)由门岗亭(值班保安员)进行非工作人员及车辆登记,属求助人员的进行安全检查后指引进接待室;

  (2)接待员对求助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并照相;

  (3)医务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体检;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登记保管物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发予不予救助通知书;

  (5)手续完善后由接待人员带进管教区;

  (6)进入管教区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7)安置床位及日常用品发放。

  离站办理程序:

  (1)由值班保安员带离站救助人员到接待室办理离站手续。

  (2)填写完成《离站登记表》凭保管单领取寄存物品,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3)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4)对无法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或通知对方亲属(或单位)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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