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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等级评定中听力残疾有何评定标准?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4-16 17:35来源 : 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

  一、设立依据

  依据深残发【201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三、听力残疾的等级分类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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