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 普法故事——未婚先孕意外流产导致输卵管被切除,男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1-05 10:14 来源 :福田区妇女联合会
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30岁)致电福田区妇联,称其与曹先生(35岁)在交往期间未婚先孕,后意外流产,李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医生称其是宫外孕,需将输卵管切除,现李女士已无法正常怀孕,而人工受孕的费用过高,李女士承担不起。李女士想与曹先生沟通如何解决此事,却发现已被曹先生拉黑,无法联系上曹先生,李女士询问是否可以向曹先生主张责任。
二、案件处置与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李女士,因当事人双方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识能力,双方应当知道性行为可能引发怀孕的后果。曹先生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要考虑曹先生对于流产的发生、输卵管的切除是否存在过错,其是否存在不当的性行为以及不当性行为与李女士的宫外孕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不能充分证明曹先生对于李女士的身体损伤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李女士因宫外孕导致输卵管被切除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因此工作人员建议李女士先注意收集其是否有能证明曹先生存在不当的性行为的相关证据,例如曹先生是否在避孕措施采取方面具有过失。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公平原则,法院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双方分担损失。在(2021)粤0606民初24521号案例中,法院就因被告没有过错未予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分担部分损失。
三、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该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