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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和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18 16:26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

  一、修订背景及目标

  为落实“百千万工程”民生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发展,适应新形势下保障福田区户籍老年人中失能和特殊群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求,福田区立足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有:缩小标题涵盖范围、明确街道、部门职责、简化办理程序、扩展受助对象、补充可享受补助的诊断证明标准、规范职业资格表述、优化消费券发放机制、增强消费券使用便利性以及提高消费券结算效率等。

  二、服务对象方面主要内容

  (一)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福田区户籍失能老年人、特殊群体老年人,以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的形式给予补助。

  受助人在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时,可以用消费券予以抵扣。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福田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补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介护)或已评估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老年人,按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的老年人,按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3.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老年人,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或已评估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符合上述多个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材料复印件一份(提供其一,带原件备查);

  4.深圳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材料或深圳市、区直属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诊断证明(提供其一)。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四)核准程序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履行委托手续后可以委托他人或社区代为申请。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从核准次月起予以补助,将名单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公示。

  (五)消费券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受助人发放消费券,受助人应于当季度用完,逾期作废,遗失不补。

  消费券仅限于受助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超出部分由受助人自行支付。消费券不得转让,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

  (六)受助人责任

  受助人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得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它用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回补助金额,并取消补助资格。

  (七)回访及监督

  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每季度以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回访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受助人,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每季度的回访受助人数不少于补助总人数的5%,并做回访记录。

  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对社区居家养老定点消费服务补助的核准、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不定期监督。

  三、定点服务机构方面主要内容

  (一)机构申请

  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向开展服务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3.《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机构章程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5.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6.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7.从业人员有职业认证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8.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

  9.服务操作规范及流程;

  10.老人服务经验材料复印件;

  11.收费标准;

  12.上年度已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同时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机构服务人数及资质、受助人次、消费券结算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的年度总结。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二)机构认定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同时应组织2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开展实地评估,评估人员中应有相关专家参与。评估过程中,书面资料与实地评估情况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为准。

  (三)机构信息变更

  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应提交:

  1.福田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签约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四)机构提供服务

  定点服务机构参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T 1518-2015)要求提供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定点服务机构应与受助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签约的项目、价格等提供服务,收取等额的消费券。完成后如实在《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服务记录本》和《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服务清单》上记录,双方签名确认。

  (五)机构责任

  1.依据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规定进行消费券结算;

  2.应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

  3.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应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5.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六)机构被取消资格情形

  定点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1.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

  2.违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

  3.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一经发现以现金、实物兑换消费券的行为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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