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民政局 中共福田区委组织部 福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5-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民政局 中共福田区委组织部 福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增进民生福祉、提升民生质量,充分激活社区自治、激发社会活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增强基层治理能力,现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5〕140号)、《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深民函〔2016〕26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居民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贴近生活、单个项目资金量少、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主要包括:
(一)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
(二)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
(三)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娱乐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居民生活关爱项目。
(五)丰富党员组织生活、创建服务群众品牌的基层党建创新项目。
第三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主要分为服务类和工程类,其中,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复。如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已有政策安排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列入本工作指引项目范畴。如遇市区单项资金限额标准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 项目来源主要包括各社区组织(含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下同)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集居民群众(含来深建设者,下同)、驻社区单位、辖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建议项目;会同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区与街道挂点领导在社区收集到的建议项目;社区居民提案和社区党员民主提案中提及的建议项目。也可在市、区(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直接选择符合辖区居民需求的备选项目。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所有项目按照“四议四公开”程序进行。
“四议”:一是“居民提议”:项目由“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党员、居民群众、驻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提议。二是“社区商议”:所在社区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社区组织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并邀请提案人、项目专家等共同对提议项目进行充分讨论、筛选,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商议同意后形成社区备选项目意见。三是“街道审议”: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资金情况和辖区实际,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居民群众代表和项目专家对社区提交的备选项目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后形成审议意见。四是“投票决议”:由社区居民议事会按照议事制度对街道审议意见进行投票决议,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形成决议。
“四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效果公开和评价结果公开。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一节 社 区
第六条 社区组织是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遴选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社区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由社区党委牵头,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共同参与,自觉增强组织策划能力,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充分商议并筛选备选项目,报送所在街道组织审议。社区党委负责统筹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和保证项目的落实,激发和撬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同时,对所征集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进,形成电子或文书档案。
第七条 社区组织应发动本社区“两代表一委员”、居民群众、辖区企业、驻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社情民意调研,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通过“社区家园网”、公众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结合“社区摆摊”、“应节活动”等各种“线下”形式,持续征集民生微实事项目入库,吸引各方代表参加项目的提议、商议、审议和决议。
第八条 社区组织应根据《关于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深办发〔2015〕16)和《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深民规〔2015〕2号)要求,及时将收集整理的项目进行讨论商议,形成本社区备选项目提交所在街道审议。经街道审议通过后的备选项目,由社区党委负责提交本社区居民议事会民主讨论,并通过票决方式最终确定为实施项目。社区征集、商议结果应在社区显眼位置和“社区家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未通过决议的项目,社区党委应向提案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九条 居民议事会决议前应充分听取项目专家意见,或邀请项目专家列席居民议事会会议,参与项目决策讨论,确保项目质量。经居民议事会票决通过的项目,在实施前,应在社区显眼位置和“社区家园网”,对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限、资金预算和项目效果图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社区组织应指导项目组织方认真吸收居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所在街道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完结后,社区党委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评议权和监督权;应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反馈。
第二节 街 道
第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民生微实事的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综合平衡社区提出的备选项目和资金需求,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筛选、实施和管理,主动接受区人大、政协、审计、财政和社会各界监督。年底前,应总结本年度的所有项目实施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指导、推荐市、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的项目在本街道落地;督促、指导社区党委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需要变更、调整、撤销的项目做好审查把关;对社区组织反馈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应协商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或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本辖区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备选项目的审议工作,确定备选实施项目。审议重点是将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重复项目予以剔除,确定实施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权责范围,社区居民又普遍关注且急需解决的民生小项目被纳入“民生微实事”范畴的,应交由对应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审议结果应及时告知社区党委,对未通过审议的项目,应知悉社区党委,由社区党委向提案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确定实施项目公示结束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集体决定项目具体牵头组织落实单位,依法依规选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确定后,原则上服务类项目应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工程类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工。项目实施全程应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居民群众的监督,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完善。
第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项目实施前,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后续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相应权责,配套项目资金安排,加强项目质量监管。项目实施后,应以“立碑、树牌、镌刻、喷字”等方式,配上民生微实事专用“LOGO”,在显眼位置进行“标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在社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造价结算单项工程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结算审计。5万元及以上、4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如须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审计,但预算和结算不得委托同一家机构。如遇市区结算审计限额标准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服务类项目,可结合“性价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辖区企业参与调研、组织、策划和实施。
第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主要领导应亲自谋划、部署,推动项目有效落实,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应结合辖区实际,大胆改革创新,制订实施细则和监督方案,完善居民议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发挥居民议事会作用,确保每个项目公开运行、阳光运作;应鼓励和引导“两代表一委员”、小区管理处、物业开发商、社区股份公司、社区党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各类社会组织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激发居民家园意识和参与社区建设热情。
第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建立“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库”,按类别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期报送区民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项目库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项目开发储备制度化;及时汇总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定期报送区民政局;在现有法规政策框架下,着力优化简化资金预算、立项审批、决算审计等程序。
第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加大爱心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弘扬爱心善举,加强辐射带动,撬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热心公益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赞助、冠名,同时依托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慈善形象。
对捐赠的善款,各街道可视捐赠方的意愿,动员捐赠方先将善款汇入区慈善会账户,再转入街道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慈善会开具的收据可作为企业或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对捐赠的物资,应做好造册登记、明牌标识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完善优化评议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居民评议、社会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组织各方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扩大基层社区民主有序参与渠道;应建立项目评议成果的反馈和扩散机制,充分利用评议成果,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改善项目投资效益,推进民主自治和社区治理发展。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推进有力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开展年度评选活动,评出本街道民生微实事“精品项目”和“先进个人”,推荐参加区级评选,“精品项目”的提案人将作为“好居民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统筹协调能力,通过社区发动、网上招募、组织推荐、居民自荐等形式,招募一批社区建设、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专家,按专业进行分类造册,组建项目人才专家库,以无偿、低偿或全额购买服务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节 区级部门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是民生微实事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工作指引,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加强督导检查,汇总各街道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等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基层在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民生微实事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区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研究部署民生微实事发展的具体事项,协商解决民生微实事工作的实际问题。协调工作机制主要以联席会议形式体现,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采购中心、区国库支付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区民政局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可邀请区人大、政协部门有关领导和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
第二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街道界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职责,制定和完善工程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区审计局负责明确项目审计流程。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制定具体报销拨付指引。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指导各街道制定和完善服务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区民政局将相关工作机制、业务操作流程、报销拨付指引等汇编成册,印发各街道、社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应建立“区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定期收集各街道的“优秀项目”报送市民政部门,纳入“市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提供给各社区参考和挑选;每半年向市组织、民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应建立年度评比机制,年底前组织区相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对各街道上报的“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好居民奖”进行综合评定并予通报表彰。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2016年以街道为单位,按平均每个社区200万元的标准,直接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经费预算,由各街道按照“保基本、多办事”原则进行安排,实行资金弹性分配机制,加大民生资源薄弱地方的投入。如年度执行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民生微实事的实际资金需求超出年度预算,可申请追加,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充,次年财政视上年执行情况将作出相应调整。市级配套资金补助,由区政府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方式按程序向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可统一安排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在街道实报实销,坚持“于法有据”的原则,开通项目资金审批绿色通道,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资金拨付手续,确保项目快速“落地”。已经成立社区基金会的街道或社区,以“资金+基金”形式,可对财政资金与捐赠善款、社区基金作出统筹安排,但财政资金投入不得高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区级普查、街道自查的项目督查机制,着重落实街道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级抽查和区级普查。各街道应遵照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征集、筛选、确定、实施和评议等程序严格把关,并做好资料留存。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应于每年5月、11月初对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上报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1月联合对各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书面报市组织、民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专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经费管理使用的违纪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民政局2015年4月24日印发的《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福民〔2015〕58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区委组织部、区社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