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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4年度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9-23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218.25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附表:2014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2014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2459 

2609 

150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1967 

2087 

120 

因病一级至四级 

1475 

156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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