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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残疾人医学康复训练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1-04 00:00 来源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残疾人医学康复训练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421

福府办〔200646

 

《福田区残疾人医学康复训练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残疾人医学康复训练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残疾人医学康复、康复训练的管理,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星光老人之家的作用,提高残疾人的康复水平,按照《福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福府办[2005]1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改善残疾人康复现状,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凡经区政府批准挂有“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匾牌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星光老人之家,确认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为残疾人医学康复、康复训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康复训练对象

第四条 需医学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必须是深圳市福田区常住户籍的六类残疾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为“残疾人证”)。

(一) 视力残疾人

(二) 听力残疾人

(三) 言语残疾人

(四) 智力残疾人

(五) 肢体残疾人

(六) 精神残疾人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训练的规章制度,落实残疾人康复训练的各项工作措施;

(二) 负责残疾人康复场地训练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康复训练环境;

(三) 负责本辖区残疾人的调查、登记、建档立卡、康复记录等工作;

(四) 负责协调、帮助残疾人康复需求者选择约定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约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辖区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计划,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工作措施;

(二) 协助社区工作站对残疾人进行调查、登记、建档立卡、康复记录等日常工作,就近就地指导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

(三) 负责提供残疾人的医学康复训练服务,负责慢性病、重大疾病的转介治疗。为患有慢性病、重大疾病的残疾人提供或另行选择专业医疗机构或上级康复医疗机构诊治。

(四) 残疾人康复需求者,在康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可享受普通门诊免费挂号、免诊察费、免出诊费及减收服务费(包括治疗费、注射费、手术费)、减免检查费(包括心电图、B超、X光)的优惠医疗服务。

(五)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者的医疗康复情况应进行登记,保存好有关的医疗康复项目服务清单,以便备查。区残联、区卫生局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有关服务项目进行检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经费属于专项资金,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定期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残疾人康复情况进行汇总计价,向区残联提出经费申请,经审查核定后,由区财政据实划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条 各社区工作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落实到位。要参照市、区有关部门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区财政、残联、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训练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残疾人康复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残疾人康复经费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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