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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精神病患者治疗和康复工作的有关规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5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关于做好我区精神病患者治疗和康复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街道残联:

根据《深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区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使精神病患者在街道和社区尽快得到治疗与康复,特制定以下规定:

1、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办事处要设兼职精防工作干部,具体负责制定本办事处精防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辖区的精神病患者情况,督促社区居委会精防工作人员访视病人并上报工作表,协助医务人员并参与辖区内精神病人访视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突发病事宜,与病人家属协调并安排需要住院精神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接受病人及家属所属居委会的申请,并审批和报送经济困难精神病患者的特困和用药申请。

2、对精神病患者免费药品领用要求:为了照顾我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精神病患者的服药,对户口在福田区的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并经过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精神病的患者,需带上相关证明到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申请特困补助,需要领药的精神病患者需写出专题申请,由区残联加具意见,到区慢性病医院精防办领取药品。如首次领药时必须提供专科医生处方或病历,每次领药量不超过30天量,领用者家属必须与办事处地段管治医生签定服药合同并遵从医嘱按时去康宁医院复诊和检查,不能提供特困补助证明的则要按药品进价购买或按比例酌情减免部分药费,但需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

3、对突发性精神病患者办理有关住院手续:辖区精神病患者突发病后,社区居委会精防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如情况属实立即通知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精防专干,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精防专干接报告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办事处地段分管精防医生,精防医生接报告后应尽快上门访视,鉴定是否需要送院治疗,如需送院治疗应立即上报区精防办,包括与患者家属协商联系送院车辆、住院押金筹集等。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派精防专干负责陪同家属一起将病人送院,如患者动或有冲撞行为,由办事处负责安排保安人员或联系公安部门安排干警协同送院。

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和精神病人家属要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就地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主动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取得联系,提供本社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治疗现状及新发现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况,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和生活自理、职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解除关锁与禁锢,不要采取非治疗性约束,促使精神病患者尽快康复,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帮助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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