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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28 14:00 来源 :福田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专项或综合服务的机构。老年人照料机构分为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三种类型。

  (一)全日照料机构: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能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类型。

  (二)日间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类型。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养老机构通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设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设施位于福田区的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机构”);二是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以下简称“二类机构”);三是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以下简称“三类机构”)。

  第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社会运营、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第六条  福田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失独、残独老年人;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和经认定为福田英才的老年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业务指导,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全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是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主管单位,对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资助、审核等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通过接收配建、购置或租赁社会物业的方式解决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问题;负责审核装修方案、运营监管协议及物业使用绩效评价;区物业管理中心根据街道办提出的书面申请,并结合项目的评估结果,办理授权街道办使用或运营机构租赁手续。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鼓励并支持将医疗资源引入老年人照料机构,为做好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服务或技术标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装修、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资助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协调处理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划和老年人照料服务需求,加大老年人照料设施供给。按辖区常住人口规模按每千人不少于70㎡的要求布局、配建老年人照料设施,逐步实现全区老龄化社区老年人照料设施100%全覆盖。

  第十三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宜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第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适用以下标准:

  (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建筑防火的要求;

  (二)全日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三)日间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四)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根据功能需要参照适用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第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备配置适用以下标准:

  (一)全日照料机构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二)日间照料机构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参照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一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或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产生;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在开业运营前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开业备案。

  第十七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中经区政府审议采用授权模式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权手续,并将物业纳入福田区政府授权使用物业绩效评价;采用PPP或其他模式的,经区物业管理中心综合评估后,须签订运营监管协议,明确场地租金。

  第十八条  “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总床位数的15%纳入政府统筹的轮候平台使用,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用工并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全日照料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老年人需要安置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老年人照料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老年人照料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运营机构的资助扶持项目包括:(一)建设经费资助;(二)护理服务资助;(三)年度运营资助;(四)场地租金资助;(五)责任保险资助;(六)医养结合资助;(七)等级评定奖励;(八)购买政策型床位补贴。上述资助扶持项目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在内容上有重复的,只能择一申请。

  对符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入住补贴。入住补贴与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择一享受,不得重复。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二类机构”“三类机构”方式新建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建设规模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差额化建设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老年人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更新和改建后可再次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对收住福田区户籍失能老年人的全日照料机构,可根据入住满30天的户籍失能老年人实际入住天数给予护理服务资助。

  第三十三条  年度运营资助金额应参照年度评估考核结果确定。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以最高标准全额资助;“良好”的以最高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最高标准的60%资助;“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年度运营资助主要用于运营机构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工资、入住老人膳食、医疗机构合作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对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建设运营的“三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可给予场地租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可给予责任保险保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已收住服务对象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医养结合机构认定条件的全日照料机构可给予医养结合资助。

  第三十七条  对获评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且质量等级在三星级及以上的全日照料机构可给予等级评定奖励。

  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局可向“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签约购买政策型养老床位,按“一类机构”“二类机构”备案价格与政策型床位政府定价间的差额的80%给予购买床位补贴。

  第三十九条  对入住老年人照料机构,符合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按现有社会化收费标准和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入住补贴。

  第五章  监督审核

  第四十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局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督导及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临时组建专家小组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拨付资金前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中途结业处理方式、债务股权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将有关资助及资金拨付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提交全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申请指引》《福田区关于开展政策型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福田区关于开展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申请指引

             2.福田区关于开展政策型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

             3.福田区关于开展普惠型社会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方案

             4.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开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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