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包括: (1) 上市 5 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 上市 5 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见或新的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