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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注销深圳宸山宸向颜医疗美容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29 09:56 来源 :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深圳宸山宸向颜医疗美容诊所:

  经调查发现你机构备案登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3层310、311、312号)存在“执业地址改为他用,或者医疗机构对其执业地址已无合法使用权限”的事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9日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被吊销或者注销主体资格的;

(四)执业登记的名称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与主体资格登记不一致且逾期不改正;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校验,或者再次校验不合格的;

(七)暂缓校验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八)非因改建、扩建原因,停业或者医疗服务业务量持续为零超过一年的;

(九)执业地址改为他用,或者医疗机构对其执业地址已无合法使用权限的;

(十)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的举办者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主体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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