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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纳税户籍迁入须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1-22 17:16来源 : 福田公安分局

投资纳税户籍迁入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以下四类之一的身份和纳税条件: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或以本人投资份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分摊企业纳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业个人。 

  除合法就业个人外,其他申请人须最近连续3年在同一企业(即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规定1倍以上的,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不包含55周岁)。 

  (三)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户口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四)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申请人根据身份条件分别提交以下(一)至(四)材料,并同时提交第(五)项其他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纳税入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信息(近三年涉及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的总表及详细列表)。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 

  (二)企业股东纳税入户(法人独资企业除外)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近三年涉及企业股东、投资人、股权变更事项的总表及详细列表)。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信息。 

  3.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或最近36个月)纳税证明。 

  (四)个人就业 

  1.连续三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度(或最近36个月)完税证明。 

  (五)其他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随迁子女可免提供)。 

  2.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确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3.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4. 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配偶单位公章及同意入户意见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6)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随迁人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提供以下三选一材料(以下简称抚养权三选一材料):①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或抚养权变更公证书];②有抚养权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的同意迁户声明。 

  (2)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随生父迁户的,还须提交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 

  ①《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但确实无法联络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由申请人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儿子(女儿)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带来的纠纷涉及入户问题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3)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我市任一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受理时,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准迁证服务,终审后不需到分局窗口取证,公安机关通过邮政快递将准迁证及入户材料邮寄到受理时填报的申请人在我市的地址,邮寄费用到付18元。申请人受理时选择邮寄准迁证的,填写本市邮寄地址。 

  2. 如无调查事由,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3.申请人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预约前往受理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现学历与原户口簿登记学历不一致的,提供学历证明材料),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在亲友的房产立户及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 

  我市已开通投资纳税迁户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核验通过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待收到审批通过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验原件。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待收到入户通知短信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入户。 

  五、温馨提示 

  1.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2.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3.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录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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