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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换发、补发及变更加注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3-07 00:00来源 : 区公安局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护照损毁、遗失和被盗的,可申请补发护照。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2、曾持有护照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机关

  我省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现役军人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应向其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四)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本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六)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七)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说明

  1、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时,需同时办理护照换发、补发加注;因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需同时办理曾持护照加注。

  2、如果原护照是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申请人申请补发护照,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向审批签发该护照的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核实原护照签发情况并宣布作废后给予补发新护照。

  五、处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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