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居留许可面谈业务的通知通告(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9-28 00:00来源 : 市公安局
自2013年11月1日外国人居留许可面谈业务转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外管科办理后,整体业务运转流畅,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群众、企业单位办理此项业务,我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梳理完善,先将有关事项通知通告如下,请需办理业务的市民群众、企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面谈范围
(一)首次在深办理居留许可的外国籍申请人本人需接受面谈;
(二)已办理外地市居留许可,因工作、家庭等原因迁入深圳并在深圳换发居留许可的外籍申请人,需接受面谈;
(三)已在深圳办理了居留许可外籍申请人,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发生变化,再续办居留许可时,不需要面谈,直接办理居留许可延期。
(四)申请人不满18周岁、已满70周岁的不需要接受面谈;申请人首次申办居留许可时不满18周岁,续办时已满18周岁的,不需要面谈。
二、面谈受理申请单位及地点。
深圳市公安局窗口综合服务楼二楼大厅出入境管理处境外人员管理科205室。
三、面谈预约取号
(一)外国人居留许可面谈申请可以采取网上预约取号的形式,网上预约取号优先办理。
(二)进行网上预约时,需在线填写《居留许可面谈记录表》并打印,之后再按系统提示进行预约。前来现场办理免谈手续时,需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居留许可面谈记录表》。
(三)预约成功后又取消的,该号段资源可以重复使用,有需要的市民群众可登录出入境便民网,浏览是否又重新放出的预约号并及时办理预约手续。
(四)针对申请人所持入境签证即将到期(即所持入境签证在华停留期限5日(含)以内的,我处对居留许可面谈网上预约开放特殊通道。该特殊通道每天可为1人签证有效期5天以内的申请人提供面谈预约。(若未满足上述条件使用特殊预约通道的,我处将不受理该面谈预约并拒发面谈通知书,同时申请人所在企业的信誉等级也将受到影响)。使用特殊通道预约的方法参见本通告第三点第(一)项。
四、申请所需要材料。
办理居留许可面谈,申请人需按第三点第二项所要求提交《居留许可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并按照不同居留事由交验下列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一)就业类
1、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护照资料页、有效的工作(Z)签证页、入境验讫章页;
3、《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海上石油作业准证》或文化演出批文;在深外资企业代表处的外籍人员还需交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4、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5、所就职的企业商事登记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二)亲属团聚类、私人事务类
1、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护照资料页、有效入境签证页、入境验讫章页;
3、亲属关系证明;
4、亲属证件(身份证、深圳长期居住证、护照及居留许可等);如外籍就业者家属和外籍就业者本人同时申请面谈的,还需提供外籍就业者的就业证或专家证原件;
5、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6、房产证(属满60周岁的外籍华人在深购房并办理居留许可面谈)。
(三)留学类
1、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护照资料页、有效入境签证页、入境验讫章页;
3、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教育局批文;
4、JW202表黄色联(大学生)或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校申请表(中小学生);
5、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6、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记者类
1、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护照首页、有效的J1签证页、入境验讫章页;
3、《外国常驻记者证》;
4、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5、所就职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五、审批和签发
(一)面谈通过,当场直接签发《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持此通知书、预约号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二楼受理大厅)直接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通过面谈,发现存有问题、疑点或负责面谈民警认为需要的,应将此次申请面谈材料转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签发《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经询问,有不具备在华居留资格或有其他不适宜在华居留情况的,可以对其此次申请直接予以拒发《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对所作出的拒发决定,当事人可在7日内提出复核,复核经核查,符合办理的,可予签发《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面谈需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我处将不予签发《居留许可面谈通知书》。
(二)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面谈不允许由相关中介咨询机构代办,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况,我处将不予签发《居留许可面谈通知书》。必要时,我处可以要求相关公司的办证员提供相应的在职证明。
(三)民警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四点以外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本通知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