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登记指纹信息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9-23 00:00来源 : 市公安局
根据上级公安部门要求,自2014年7月21日起,我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登记指纹信息的年龄范围调整为:6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对于符合登记年龄的我市居民在办理身份证时必须登记指纹信息。原来执行的16周岁(含)以上,80岁以下的指纹必采人群标准不再执行。
对于6周岁及以下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可由直系亲属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代为申领。对于6周岁以上无法前来采集指纹信息的申请人,暂不办理居民身份证,若申请人急需使用证件的,可由同一户口簿内亲属或公正委托人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前往申请人户籍所在分局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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