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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福田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7-04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区属社会组织:

《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和《福田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一百〇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

  2.福田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福田区民政局

                                                   2016628

附件1

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312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等法规规定,结合福田区目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田区设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进行法人登记。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的登记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执行。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另行规定。

根据本办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是福田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福田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在进行法人登记前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除此之外,属于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职能范围内的其他社会组织一律进行直接登记,但应充分参考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意见。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一节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已办理批准手续;

(三)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和会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规范的章程;

(七)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开办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发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名称预核准。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准的申请材料,取得《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前期筹备。自名称预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三)提交登记申请。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不得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其名称及标识应当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团体有明显区别,不得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团体名称由“深圳市福田区+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都相同的社会团体,可在业务领域前使用字号,但不得超过3家。字号使用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

第八条  申请名称预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涉及字号授权的,需提交授权使用证明);

(二)发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为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发起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名称预核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预核准的社会团体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田区民政部门不予核准:

(一)不属于福田区民政部门职能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是法人组织的,应当是非机关法人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发起人数不得少于5个。

登记成立社会团体的首次会员数不得少于15个。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住所应当在福田区辖区内,并持有住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有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其职权和运行应符合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职责履行应符合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按照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注册资金;

(四)社会团体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八)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要求最低额度的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资金验资证明。

其他社会团体的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1万元,实行登记2年内认缴制,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保障活动经费,同时不得将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用于分配。

第十七条  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章程》和《会员名册表》通过网络提交。

第十八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申请法人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告知。自受理社会团体申请法人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批准成立登记的,应当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田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登记: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权限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登记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九条  设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应按照下列所属类型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心理咨询等机构;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八)法律服务业;

(九)其他。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已办理批准手续;

(三)有符合规定的举办人;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规范的章程;

(七)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开办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名称预核准。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的申请材料,取得《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前期筹备。自名称预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三)提交登记申请。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不得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及标识应当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明显区别,不得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深圳市福田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字号使用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名称预核准,举办人应当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涉及字号授权的,需提交授权使用证明);

(二)举办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为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举办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名称预核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预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田区民政部门不予核准:

(一)不属于福田区民政部门职能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举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国大陆居民户籍;举办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是非机关法人。

举办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住所应当在福田区辖区内,并持有住所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其职权和运行应符合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理事、监事、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职责履行应符合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按照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开办资金;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议事规则;

(六)理事、监事、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八)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最低额度的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资金验资证明。

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最低额度为3万元,实行登记2年内认缴制,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障活动经费,同时不得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用于分配。

第三十一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开办资金证明;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和《章程》通过网络提交。

第三十二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告知。自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批准成立登记的,应当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法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田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登记: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权限的;

(三)申请登记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程序。自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福田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福田区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修改程序。自修改之日起30日内,报福田区民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福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规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福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理事会同意注销的会议纪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五)银行账户撤销通知书;

(六)印章注销凭证(未注销的提交印章及印章刻制卡);

(七)《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福田区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田区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一)办理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成立登记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认缴期满未足额出资的;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销条件,超过6个月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社会团体累计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福田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和备案的,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开展活动的,由福田区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福田区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福田区民政部门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的,由福田区民政部门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章程范本等由福田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数目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试行。

 


附件2

 

福田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社区服务、加强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社区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福田区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扎根基层群众生活的自治性、非营利性、互助性和服务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类别和服务内容,对符合本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福田区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在福田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登记制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负责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福田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或社区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其名称及标识应当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有明显区别,不得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同一辖区可以设立多个同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利用字号进行区别。字号使用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但法规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法人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执行《福田区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

第八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九条  尚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区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备案。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情形;

(二)不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

(三)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由“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或社区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字号使用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

(四)活动内容原则上以社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主;

(五)发起人须有福田区户籍或居住证;

(六)有5名以上的组成人员。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发起人通过网络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申请通过后,由福田区民政部门网上公告。

(二)申请备案。发起人网上填报《备案申请表》,现场提交《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福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田区民政部门不予备案: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福田区民政部门备案权限的;

(三)发起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可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年331日前在福田区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开上年度活动情况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福田区民政部门报告。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主要负责人应到福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由福田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田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备案的活动内容开展活动;

(四)连续两年不上报上年度活动情况报告;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由福田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数目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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