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03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4项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2号)予以废止。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高层楼宇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查验;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证明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1)经核实,婚姻、生育(含违法生育已按规定处理)、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居住地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应该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期限为3个月。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服务和管理;
2.对未婚女性,虽不列入日常服务和管理重点对象,但仍需开展宣传教育服务,社区工作站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外,还应通过
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
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略)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略)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二)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我市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管理1年以上(后者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时间为准)。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二)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三、登记程序
(一)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填写一式两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
情况;
(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接到核实请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书面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文本。
四、服务登记及效力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栏内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予以登记”,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网络化协作模块打印纸质材料;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无须再按《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验证备案;
(二)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
五、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二)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做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存档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交一套给社区工作站;
(三)社区工作站应即时更新该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待该育龄妇女生
育后,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生育信息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
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略)
2.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3.暂缓办理通知书(略)
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
为强化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同时方便医疗机构核查孕产妇的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现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我市怀孕、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验证备案和查验机构
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我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生育一孩)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二孩)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生育一孩)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二孩)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但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按《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无须再验证备案。
二、验证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近期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无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的,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区(县)三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属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
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办理一孩生育验证备案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3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验证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时查验。
(二)夫妻双方为外省户籍拟在我市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办理。
四、办理二孩生育验证备案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广东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
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
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之“备注”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时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其户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时查验。
五、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处理
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过程中,对经核实不符合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怀孕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应及时与其户籍地沟通,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孕检、分娩验证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并向其户籍地反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使用其他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4.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
(一)每年检查3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机构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
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二)人员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2.本人在获得相应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工作。
(三)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工作室明显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
四、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方法咨询,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节育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
意外妊娠,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对因采取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给予咨询指导及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的3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实行与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给予咨询与治疗建议。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管理本街道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指导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组织辖区流动人口检查对象参加定期孕情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孕情检查。
六、孕情检查报告单的出具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将检查结果在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并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对孕情检查发现特殊情况(如宫内节育器脱落、意外妊娠等),检查机构应
向社区工作站通报并协助落实相应补救措施。
七、孕情检查卡册档案管理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要建立孕情检查卡册档案管理制度,将孕情检查情况建档造册,并定期反馈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要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八、工作规范和公示要求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出具虚假的查环查孕报告单和其他避孕节育证明;
3.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检查对象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定期检查。
(二)公示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要求向群众公示并张贴在工作室明显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