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民福[2004]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区民政局为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部门;区财政局为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条 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五条 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区评委会由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公示的制度。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九条 对社会福利机构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提供资助。
第十条 对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和后续管理经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对开展扶持我区弱势群体的有关活动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经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含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业务经费支出)。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以下单位可申请资助:
(一)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举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单位;
(三)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区民政局初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助项目审批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民政科负责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资助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的,由区民政局受理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考察,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考察评审方案,上报评委会。
第十八条 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评委会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条 经评委会审议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区民政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区民政局与申请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区民政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及区民政局签发的支付通知书,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因紧急事件需及时拨款资助的项目以及资助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民政局报评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将紧急用款使用情况向评委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单项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经区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区财政局直接向受赠人或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应定期对被资助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拨款,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定期向评委会报告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区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资金的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