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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一、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

  二、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等代替规定的报批手续,更不得将其作为筹集、摊派资金的依据或借此向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施加压力。

  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纪念设施,要纳入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并从严掌握经费开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已经建立和正在修建的纪念设施,不得自行扩建。

  四、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严把关。对违反中央规定擅自建立纪念设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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